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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实施主体: 凭祥市林业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7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3份,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二)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复印件3份,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三)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原件3份,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四)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原件3份,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五)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原件3份,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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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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