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气象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8520419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2.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4.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5.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1.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2.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4.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5.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申请材料: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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