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人民政府(委托凭祥市林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1.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申请材料:
1.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原件4份,申请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签名。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签名。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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