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人民政府(委托凭祥市林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实施野外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2.在三级火险等级以下;
3.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地实施用火。
1.属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2.在三级火险等级以下;
3.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地实施用火。
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表(须附用火范围图),原件1份,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
2.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复印件(原件备核)1份,本人签名。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2.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复印件(原件备核)1份,本人签名。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害虫鼠害、冻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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