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3942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受理条件:
在凭祥市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审批流程: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国家主席令第73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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