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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27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受理条件: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条件如下: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施条件:
(1)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暂行规定》执行。
其中内地合资方应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要求。
(5)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业务范围审批条件
(1)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二)职业介绍机构实施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实施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有3名以上具备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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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2项处理决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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