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实施主体: | 档案内容涉及管理权限的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权利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2050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0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中心1楼综合窗 |
受理条件:
(一)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属于非国有。
(二)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或无需保密的档案。
(三)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四)拟将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二)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或无需保密的档案。
(三)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四)拟将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四)档案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四)档案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分别由档案内容涉及管理权限的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