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 区县税务机关。 | 权利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3760 |
监督电话: | 0771—852119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南大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窗口 |
受理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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