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实施主体: | 区县税务机关。 | 权利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3760 |
监督电话: | 0771—8521195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30日 | 承诺期限: | 20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南大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窗口 |
受理条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缴销发票,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无未结案件的,个体双定户当场办结其他纳税人当场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处理。个体双定户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疑点的,以及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嫌偷逃骗税的,应在税务案件结案并执行完结之日办结。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已办理的提供);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涉及的提供);
(五)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涉及的提供);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已办理的提供);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涉及的提供);
(五)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涉及的提供);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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