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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实施主体: 区县税务机关 权利类型: 非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3760
监督电话: 0771—8521195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南大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窗口
受理条件: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的除外)复印件。
(四)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五)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六)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七)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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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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