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4602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金额: | 汽车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反光号牌40元/副、低速载货汽车反光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面、机动车行驶证10元/套、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临时号牌5元/张。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北大路305号政务服务中心交警分厅(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
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
9.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1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
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
9.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1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