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从事生产审查
实施主体: | 根据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10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适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4 |
监督电话: | 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申请材料:
(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
(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六)勘测定图(整幅原件2份)。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
(八)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九)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1份)。
(十)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
(十一)提供环保意见(原件1份)。
(十二)交通图(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六)勘测定图(整幅原件2份)。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
(八)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九)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1份)。
(十)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
(十一)提供环保意见(原件1份)。
(十二)交通图(原件1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