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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1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权限为: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超过1公顷的;
(二)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1公顷的。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电话: 0771-8539484
监督电话: 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9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五)申请划拨的,还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五)用地预审复函1份;
(六)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核准或备案文件(属单位的提供)原件1份;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整幅复印件3份;
(八)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九)属污染、公共安全、消防等建设项目用地的须提供环保、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原件1份。
(十)有关项目用地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市政府文件处理意见
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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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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