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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规定:
(一)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1.原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超过1公顷不超过5公顷;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超过1公顷的;
(二)应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1.原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超过1公顷;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电话: 0771-8539484
监督电话: 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9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
(一)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不可抗力;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材料:
(一)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原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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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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