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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实施主体: 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电话: 0771-8539484
监督电话: 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受理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申请材料: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2.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即转让方实际已经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原件1份]。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四)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五)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原件第五联1份)。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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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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