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国土)
实施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4 |
监督电话: | 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金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9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6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符合城市规划。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符合城市规划。
申请材料:
(一)改变用途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1份;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六)经规划部门审批历次的新、旧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部门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市、县(市)发改委下发的改变用途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九)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套型面积及其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宗地内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度要求、宗地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产权界定等材料;如工程已竣工,需提供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的房产面积测绘结果(房产部门用于权属登记并备案)复印件各1份;
(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或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一)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原件1份。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土地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十二)测量手册原件1份。1:1000地形图原件3份。
(十三)原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
(十四)属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调整土地用途的,提供市、县(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用途的意见及调整用途的公示结果材料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1份;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六)经规划部门审批历次的新、旧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部门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七)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市、县(市)发改委下发的改变用途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九)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套型面积及其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宗地内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度要求、宗地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产权界定等材料;如工程已竣工,需提供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的房产面积测绘结果(房产部门用于权属登记并备案)复印件各1份;
(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或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一)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原件1份。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土地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十二)测量手册原件1份。1:1000地形图原件3份。
(十三)原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
(十四)属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调整土地用途的,提供市、县(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用途的意见及调整用途的公示结果材料原件1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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