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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电话: 0771-8539484
监督电话: 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施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企业采矿、取土用地不超过三年,经崇左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
(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告;
(三)建设用地申请表;
(四)一书一方案(呈报说明书和征用土地方案);
(五)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六)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七)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八)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土地复垦方案;
(九)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十)勘测定界图;
(十一)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书。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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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企业采矿、取土用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地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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