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主体: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4 |
监督电话: | 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9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规模和用地标准符合有关规定。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规模和用地标准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材料时不包括此项)。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即: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六)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它修改规划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要单独专列基本农田补划内容,明确调整的数量、质量和范围)。国家项目以及跨行政区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调整)的,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七)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提交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的项目,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八)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特别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1份,如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崇左市国土资源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自行上报电子报盘,纸质材料由业主报送。
(二)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材料时不包括此项)。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即: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六)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它修改规划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要单独专列基本农田补划内容,明确调整的数量、质量和范围)。国家项目以及跨行政区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调整)的,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七)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提交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的项目,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八)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特别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1份,如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崇左市国土资源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自行上报电子报盘,纸质材料由业主报送。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2001年7月25日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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