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
实施主体: | 办事群众 | 权利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改办服务综合服务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行政审批条件为: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申请材料:
1.单位报告(原件)四份(写明补贴人数、金额、补贴资金来源,无房户是否租住公房,未达标户是否扩建,公示时间、公示地点、职工有无异议等);
2.企业单位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原件)一份,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公章);
3.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售房款的,需由主管部门开具财政历年是否核拨住房补贴款的证明(原件)一份;
4.《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5.《单位申请发放住房(工龄)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复写);
6.《单位无房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复写);
7.《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复写)。
2.企业单位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原件)一份,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公章);
3.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售房款的,需由主管部门开具财政历年是否核拨住房补贴款的证明(原件)一份;
4.《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5.《单位申请发放住房(工龄)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复写);
6.《单位无房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复写);
7.《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复写)。
审批流程:
下面附件。
设定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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