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和进出口备案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公安局 | 权利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35008 |
监督电话: | 858812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5日内 | 承诺期限: | 5日内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 |
受理条件:
无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分别填写《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销售企业备案登记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卡到公安机关民爆系统以电子数据上报形式进行电子备案;
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登记表》;
5、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文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卡到公安机关民爆系统以电子数据上报形式进行电子备案;
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登记表》;
5、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文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19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24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25条: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第19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24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25条: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