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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实施主体: 凭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39435
监督电话: 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 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 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桂渔牧发[2011]76号)的相关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1份;
(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一联原件(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
(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申请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提供);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八)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
(九)船载终端信息变更登记表(渔船制造(不含灭失后制造)、更新改造完工后,或购置渔船、变更船名、船籍港、作业方式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提供);
(十)船载终端信息入网登记表(渔船灭失重新制造完工后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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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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