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京管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对“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程序
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9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二、备案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三、备案服务部门
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备案要求及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三)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合同。
(备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或直接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和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
五、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信息填报。备案服务对象应登录“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如实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确实无法在线报备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到备案服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备案服务部门应帮助备案服务对象将相关材料录入“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二)备案信息核对。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备案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备案表》寄出至备案服务对象指定地址。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填写不予备案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清单。
附件:1.1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居住区)
1.2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工程类)
1.3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办理承诺书
附件1.1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居住类)
小区(村)
名称
地 址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小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负责人
电 话
投放点位置
(非必填项)
1.
2.
(...)
投放点坐标(非必填项)
1.
2.
(...)
运输服务单位
序号
运输服务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
处置地点
收费标准
元/车
或 元/袋
或 元/吨
(含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
建筑垃圾
清运周期
每 日清理一次,清理时间: 时至 时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使用车辆
(车牌号)
备案提交材料
1.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编制)
2.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3.告知书
监督热线
1. 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队电话:
2. 区城市管理委电话:
备案部门:__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加盖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工程类)
工程名称
地 址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小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工程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 话
运输服务单位
序号
运输服务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
填埋场
填埋量
吨
建筑垃圾清运周期
每 日清理一次,清理时间: 时至 时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使用车辆
(车牌号)
备案提交材料
1.建筑垃圾治理方案
2.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3.承诺书
监督热线
1. 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队电话:
2. 区城市管理委电话:
备案部门:__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加盖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此表适用于对建筑垃圾实施填埋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
附件1.3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办理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备案服务部门
名 称:XXX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咨询方式:
(二)备案服务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工作单位:
二、备案服务部门告知
(一)备案事项
名称: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9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备案要求及提交的材料清单
1.承诺书;
2.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3.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合同。
(备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或直接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和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
(四)备案服务部门职责
1.城市管理部门将在0.5个工作内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发现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写不予公示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清单。
2.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公示备案表信息,并将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在1个工作日内寄出至备案服务对象指定地址(不含快递运输时间)。
3.对取得备案的单位,城市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备案监督检查。
4.城市管理部门在备案监督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备案内容等违规行为的,有权删除公示信息;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个人或单位向备案服务部门举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公示备案内容不符的,备案服务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有权删除公示信息。
6.监管部门联络方式:
三、备案办理人承诺
备案办理人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备案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承担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备案办理人签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二)《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9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备案服务对象
施工单位。
三、备案服务部门
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备案要求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三)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建办质〔2020〕20号)编制,应体现建筑垃圾类别、数量、产生时间及处理计划,以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等措施、目标及责任人);
(四)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实施处置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五)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实施直接利用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利用点位信息及时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
五、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信息填报。备案服务对象应登录“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如实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其中,产生种类是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利用备案)》;产生种类是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处置备案)》。确实无法在线报备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到备案服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备案服务部门应帮助备案服务对象将相关材料录入“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二)备案信息核对。备案服务部门收到备案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核对工作。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齐全的,备案服务部门应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备案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备案表》寄出至备案服务对象指定的地址。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服务部门应填写不予备案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清单。
六、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服务对象收到备案服务部门发放的备案表后,应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附件:2.1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处置备案)
2.2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利用备案)
2.3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办理承诺书
附件2.1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处置备案)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平方米
工程地址
四至坐标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工程类别
£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水务工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违、非居民装修、环境整治等)
规划许可证号
(非必填项)
施工许可证号
(非必填项)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络方式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络方式
运输服务单位
序号
运输服务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
预估产生量及
处置地点
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处理方式:
1. 工程垃圾:
产生量: 吨,处置地点:
2. 拆除垃圾:
产生量: 吨,处置地点:
3.装修垃圾:
处理量: 吨,处置地点:
合计: 吨
备案提交
材料清单
1.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编制)
2.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编制)
3.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4.承诺书
监督热线
工程监督电话: 执法部门监督电话:
备案受理部门:__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加盖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2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利用备案)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平方米
工程地址
四至坐标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东经: 北纬:
工程类别
£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水务工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包括拆违、非居民装修、环境整治等)
规划许可证号(非必填项)
施工许可证号
(非必填项)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络方式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络方式
运输服务单位
序号
运输服务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
预估产生量及
处置地点
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利用方式:
一、工程渣土类:
1.开槽黄土:产生量: 吨,利用地点:
2.开槽砂石:产生量: 吨,利用地点:
3.杂 填 土:产生量: 吨,利用地点:
二、工程泥浆类:
产生量: 吨,利用地点:
合计: 吨
备案提交
材料清单
1.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编制)
2.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编制)
3.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
4.承诺书
监督热线
工程监督电话: 执法部门监督电话:
备案受理部门:__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加盖公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3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办理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备案服务部门
名 称:XXX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咨询方式:
(二)备案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法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工作单位:
二、备案服务部门告知
(一)备案办理事项
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类别:□处置备案 □利用备案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9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备案要求及提交材料清单
备案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1.承诺书;
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3.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建办质〔2020〕20号)编制,应体现建筑垃圾类别、数量、产生时间及处理计划,以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等措施、目标及责任人);
4.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实施处置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5.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实施直接利用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利用点位信息及时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
(四)备案服务部门职责
1.备案服务部门将在0.5个工作内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写不予备案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清单。
2.材料齐全的,备案服务部门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公示备案信息,并将加盖公章后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在1个工作日内寄出至备案服务对象指定地址(不含快递运输时间)。
3.对取得备案的工程项目,备案服务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备案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利用地点未登记等违法违规线索,有权删除公示信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4.个人或单位向备案服务部门举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公示备案内容不符的,备案服务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有权删除公示信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5.监管部门联络方式:
三、备案办理人承诺
备案办理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备案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承担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备案办理人签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